附公判词:
抢劫案
抢劫犯林某光,男,1985年4月11日出生于福建省寿宁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福建省寿宁县武曲镇白岩村白岩23号。
罪犯林某光,曾与被害人郑某高在同一街市摆摊而相识。2011年1月,被告人林某光无业经济拮据,见郑某高摆摊卖福鼎肉片收入颇丰,遂萌生劫取郑某高财物的念头。其间,被告人林某光以向郑某高学做福鼎肉片为由,开始接近郑某高。2011年1月14日晚,被告人林某光同往常一样到郑某高肉片摊陪郑闲聊,并提出留宿郑的租住处。次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林某光随同郑某高到郑在福州市仓山区盖山镇屿宅村后井18号的租住处,伺机作案。当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林某光持事先准备的铁棍,趁郑某高不备朝郑头部猛击数下,郑当即倒地。被告人林某光见被害人郑某高仍有呼吸,又持房内一把剪刀刺在郑的颈部,致被害人郑某高当场死亡。之后,被告人林某光在被害人郑某高房内搜寻财物,劫走郑身上的钱包(内有现金900余元)及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150元)后逃离现场。次日凌晨,被告人林某光在仓山区盖山镇“金顺招待所”306房被公安人员抓获。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郑某高系被剪刀刺中颈部及钝物打击头部致左颈内静脉离断大出血合并严重颅脑损伤死亡。
据此,本院依照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以罪犯林某光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在法定期限没有提出上诉和抗诉。经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以抢劫罪,判处罪犯林某光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邓某故意伤害案
罪犯邓某,男,汉族,1990年5月12日出生于贵州省瓮安县,初中文化,农民工,户籍地贵州省瓮安县平定营镇平定营村陈家院组,暂住地福建省福清市创冠环保有限公司垃圾发电厂建筑工地。
罪犯邓某和周某洋、陈某林、徐某宝、邱某波、郑某行(同案被告人,均已判刑)、郑某维(另案处理)与被害人王某瓦(殁年39岁)、王某层(殁年31岁)均系福清市创冠环保有限公司垃圾发电厂工地工人。2010年10月4日19时许,邓某等人为加班吊砖,从垃圾发电厂生活区建筑工地将一张钢丝网搬至邓某等人做工的主厂房建筑工地上。在生活区建筑工地做工的王某瓦、王某层前来向邓某等人讨要钢丝网,双方发生争执。邓某等人所在班组的负责人陈某林闻讯赶到后,又因言语不和而与王某瓦、王某层发生口角,王某瓦朝陈某林脸部击打一拳,将陈某林打倒在地,邓某、周某洋、徐某宝、邱某波、郑某行、郑某维见状,即冲上前对王某瓦、王某层拳打脚踢,陈某林起身后亦加入围殴。期间,邓某持随身携带的一把尖刀,朝王某瓦左胸部猛刺一刀,致王某瓦心脏破裂失血性休克当场死亡;邓某又持尖刀朝王某层右胸、右腰背部猛刺两刀,王某层逃至主厂房建筑工地下方的水泥路上,因腋动脉被锐器刺伤断裂引起失血性休克倒地死亡。随后,邓某向接警赶到现场的公安人员投案。
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邓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一审宣判后,罪犯邓某提起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5日作出终审裁定,维持对罪犯邓某的死刑判决,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7日依法作出核准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邓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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