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冤家宜解不宜结”,生活中发生矛盾、纠纷后应用合理途径解决,而不应采取“以牙还牙、以眼还眼”的方式报复,否则面临的将是法律的制裁。日前,福鼎市人民检察院就受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
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26日,张某缘为化解被告人张某种与被害人吴某学之间的积怨,特做东邀请二人至福鼎市某镇某酒阁二楼贵9包厢吃饭。18时许,张某种到达某酒阁二楼时,吴某学、张某缘、杨某堂等人正在贵8包厢与熟识的人喝酒。张某缘等人见张某种已到,准备至贵9包厢吃饭。吴某学走至贵8包厢门口时,张某种突然冲过去用匕首朝吴某学后背捅去。吴某学被捅后摔倒在地,张某种又上前继续捅刺其胸口、腹部等部位。张某缘等人见状,将张某种推入贵8包厢卫生间内,杨某堂将其匕首夺下。吴某学被捅后,其左面部、左胸部、背部、右腰部、双手皮肤软组织裂伤,左侧肋骨骨折,左肺挫裂伤,左侧血气胸(左肺受压约40%),右肾挫裂伤伴肾周血肿。经福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吴某学的伤情属重伤二级。同年6月28日,被告人张某种在福鼎市太姥山镇金安街被布控民警抓获。
福鼎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以故意伤害罪向法院提起公诉。目前,该案件进一步审理中。
■法条链接
刑法第234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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