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要追溯到2013年10月2日,那日,龙某与陈小某等因琐事争吵。追逐中,龙某摔伤。
龙某住了几十天院,医药费花掉6万元。后经鉴定,其伤残等级为轻伤。龙某与陈小某等人达成和解协议,获赔15万元。
之后,龙某申请工伤认定,但是宁德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经审查,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原来,龙某是受温州市某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指派,到福建某合成革有限公司从事保安工作。他与福建某合成革有限公司没有签订劳动合同。
但是,2014年2月14日,龙某仍以在上班期间被人殴打致伤为由,向福建某合成革有限公司索赔10万元工伤赔偿款。被拒绝后,他爬上公司30米高塔架上,“不给10万元,我就跳下去!”为平息事态,公司当天将10万元汇入龙某账户。
令龙某没想到的是,不久,福鼎市公安局秦屿边防派出所将其账户冻结,并告知双方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014年6月13日,龙某提起仲裁申请,要求确认他与福建某合成革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福鼎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认定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2014年12月22日,龙某诉至福鼎市人民法院。
记者了解到,法院认为,龙某是派遣的保安,与福建某合成革有限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福建某合成革有限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订立的口头“工伤”赔偿合同无效,该合同为可撤销合同。据此,法院判决龙某返还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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