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鼎市人民政府关于福鼎市2022年第九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征收土地方案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福建省人民政府于2022年9月9日以闽政地〔2022〕873号文批准福鼎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0.8655公顷,使用国有其他土地0.1416公顷,合计征收(使用)土地1.0071公顷。现将《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剪刀柄精深加工项目(工矿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详见用地红线图)
三、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面积:
硖门畲族乡柏洋村集体所有土地0.5513公顷,其中耕地面积0.5513公顷;
硖门畲族乡斗门头村集体所有土地0.3142公顷,其中耕地面积0.3022公顷。
四、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征地补偿标准及总补偿费
被征地村 |
地类 |
面积 (公顷) |
土地补偿费标准 (万元/公顷) |
安置补助费标准(万元/公顷) |
青苗补助费标准(万元/公顷) |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万元/公顷) |
总补偿费(万元) |
柏洋村 |
旱地 |
0.5513 |
57 |
2.28 |
/ |
32.6811 |
|
斗门头村 |
旱地 |
0.3022 |
57 |
2.28 |
/ |
17.9144 |
|
其他农用地 |
0.0120 |
13.68 |
/ |
/ |
0.1642 |
注:1公顷等于15亩。
五、被征用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按《福鼎市人民政府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鼎拟征地安置公告〔2022〕13号)、《福鼎市人民政府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补充公告》(鼎拟征地安置公告〔2022〕28号)文件执行。
征地单位按规定标准支付征地费给被征地村委会,由被征地村委会按国家相关规定统一分配。同时,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闽政办〔2008〕28号)及《福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试行)》(鼎政综〔2012〕37号)有关规定,纳入被征地农民就业及社会保障体系。
六、本公告公示期为15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有权于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公告和复议期间不影响公告内容的实施。
特此通告。
福鼎市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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