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至2013年6月间,江某将其位于福鼎市太姥山镇的住处作为豆芽生产作坊。为了使生产的豆芽外观漂亮,江某在生产豆芽过程中,加入聚宝牌“无根豆芽素”,并将生产的有毒、有害豆芽运到太姥山镇农贸市场进行贩卖。
2013年6月20日,该“毒豆芽”生产作坊被公安机关查获。经福建省东南产品质量司法鉴定所鉴定,聚宝源牌“无根豆芽素”中“6-苄基腺嘌呤”的比例为0.9%,二氧化硫残留量为2mg/kg,生产的黄豆芽中“6-苄基腺嘌呤”含量为0.3mg/kg。
根据卫生部颁布的《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之规定,“6-苄基腺嘌呤”可用于发黄豆芽、绿豆芽用途,添加标准最大使用量0.01g/kg,残留量≤0.2mg/kg。2011年11月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关于食品添加剂对羟基苯甲酸丙酯等33种产品监管工作的公告》,明确禁止“6-苄基腺嘌呤”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
江某违反我国食品卫生管理法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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