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与“订金”,一字之差,不仅是许多消费者不清楚,不少商家对此也是稀里糊涂,因此引起的纠纷更是时有发生。日前,福鼎市点头工商所调解了一起因没看清“定金”和“订金”而引起的纠纷。
5月22日,胡先生在某家居卖场定购了一套某品牌的整体衣柜,双方签订了一份协议,衣柜总额6600元,当时预付了500元定金,一个月后可以到货。6月1日,胡先生在与商家沟通衣柜进展时,发现原来他定购的衣柜不是自己想要的品牌,而定购的衣柜根本不值6600元。于是胡先生到家居卖场要求中止约定,退回定金。但是商家表示,胡先生订购的衣柜已经向厂家下单,衣柜正在制作中,定金不能返还。在与商家协商不下的情况下,胡先生寻求工商部门帮忙解决。
福鼎点头工商所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后指出,胡先生当初交付的是“定金”而非“订金”,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如果合同上标明的是“定金”,若买方违约,商家有权不归还预付的“定金”。而“订金”与“定金”的区别在于其并不具备定金所具有的担保性质,可视为“预付款”。当双方合同不能履行时,除不可抗力外,应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过错承担违约责任。所以商家不退还胡先生500元定金是合理的。经调解,商家同意退还胡先生100元,胡先生明白“定金”与“订金”之后,也接受了调解结果。(陈健 徐贻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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