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鼎环保局的一份份《行政处罚决定书》,清晰地勾勒了已经破坏的环境事实,而且这些只是被发现中的被处罚的......地球只有一个,家园只有一个:“触目惊心”!
福鼎市龙安富强皮革加工厂(经营者:吴贻杰;地址:福鼎市龙安开发区玉岐村塘估尾;营业执照注册号:350982600280660):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经调查,龙安富强皮革加工厂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未依法向有审批权的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也未建设污水预处理设施,擅自在龙安开发区玉岐村塘估尾建设牛皮鞣制项目并投入生产。
龙安富强皮革加工厂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关于“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关于“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依据《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环法[1996]734号),(四)被取缔、关闭或停产的土法生产企业的具体界定:⑵年产折牛皮3万张以下的制革厂,包括只有后整饰工段的也一律取缔(2张猪皮折1张牛皮、6张羊皮折1张牛皮)。我局已联合龙安开发区管委会、电力、公安等部门将福鼎市龙安富强皮革加工厂予以取缔。
2015年6月23日,我局依法向福鼎市龙安富强皮革加工厂送达了《福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鼎环罚告字〔2015〕4号),明确告知福鼎市龙安富强皮革加工厂依法有权要求陈述申辩。福鼎万泰纸业有限公司收到我局告知书后,未提出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2015年1月8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15年1月8日现场照片;
3.2015年1月20日调查询问笔录;
4.《福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鼎环罚告字〔2015〕4号);
5.2015年6月23日《福鼎市环境保护局送达回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关于“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关于“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规定,以及《福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自由裁量权(试行)》的规定,鉴于福鼎市龙安富强皮革加工厂已经停止生产,决定对福鼎市龙安富强皮革加工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叁万元。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福鼎市龙安富强皮革加工厂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福鼎市工商银行营业部缴纳罚款。
福鼎市龙安富强皮革加工厂缴纳罚款后,应将行政罚款收据第四联送达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福鼎市南镇造船厂(执行事务合伙人:严阿完;营业执照注册号:350982100035758,地址:福鼎市沙埕镇南镇村):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经调查,福鼎市南镇造船厂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年修造渔船100艘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有审批权的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项目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擅自在福鼎市沙埕镇南镇村建成并投入生产。
福鼎市南镇造船厂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关于“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关于“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2015年6月2日,我局依法向福鼎市南镇造船厂送达了《福鼎市环境保护局限期改正通知书》(鼎环限改字[2015]29号),责令福鼎市南镇造船厂立即停止生产,并限期补办环评审批手续。
2015年8月4日,我局依法向福鼎市南镇造船厂送达了《福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鼎环罚告字〔2015〕5号),明确告知福鼎市南镇造船厂依法有权要求陈述申辩和听证。福鼎市南镇造船厂收到我局告知书, 后,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2015年4月29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15年4月29日现场照片;
3.2015年4月30日调查询问笔录;
4.《福鼎市环境保护局限期改正通知书》(鼎环限改字[2015]29号);
5.2015年6月4日《福鼎市环境保护局送达回证》;
6.《福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鼎环罚告字〔2015〕5号);
7.2015年8月4日《福鼎市环境保护局送达回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关于“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以及《福鼎市环境保护行政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第5点对违反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制度的细化标准,决定对福鼎市南镇造船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生产;2、罚款人民币伍万元。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福鼎市南镇造船厂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福鼎市工商银行营业部缴纳罚款。
福鼎市南镇造船厂缴纳罚款后,应将行政罚款收据第四联送达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福鼎市展宏纸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飞云;地址:福鼎市铁塘里工业项目区;营业执照号码:350982100047953):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未依法向我局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现场检查时发现,福鼎市展宏纸制品有限公司工厂清洗水墨材料桶的污水未经治理直接排入厂外的小溪内。
福鼎市展宏纸制品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关于“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
2015年6月10日,我局依法向福鼎市展宏纸制品有限公司送达了《福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鼎环罚告字〔2015〕6号),明确告知福鼎市展宏纸制品有限公司依法有权要求陈述申辩和听证。福鼎市展宏纸制品有限公司收到我局告知书后,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2015年5月12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15年5月12日现场照片;
3.2015年5月12日调查询问笔录;
4.《福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鼎环罚告字〔2015〕6号);
5.2015年6月11日《福鼎市环境保护局送达回证》。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关于“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以及《福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自由裁量权(试行)》的规定,决定对福鼎市展宏纸制品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生产;2、罚款人民币贰万元。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福鼎市展宏纸制品有限公司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福鼎市工商银行营业部缴纳罚款。
福鼎市展宏纸制品有限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行政罚款收据第四联送达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林雪玲(身份证号码:35220319870407252X;住址:福建省福鼎市店下镇店下村阔箩11号):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林雪玲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关于“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
2015年6月12日,我局依法向林雪玲送达了《福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鼎环罚告字〔2015〕9号),明确告知林雪玲依法有权要求陈述申辩和听证。林雪玲收到我局告知书后,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2015年5月13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15年5月13日现场照片;
3.2015年5月13日调查询问笔录;
4.《福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鼎环罚告字〔2015〕7号);
5.2015年6月12日《福鼎市环境保护局送达回证》。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关于“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以及《福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自由裁量权(试行)》的规定,决定对林雪玲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生产;2、罚款人民币贰万元。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福鼎市工商银行营业部缴纳罚款。
林雪玲缴纳罚款后,应将行政罚款收据第四联送达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福建星泰合成革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星;营业执照注册号:350982100013769;组织机构代码:78451933-6;地址:福鼎市文渡项目区):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经调查,福建星泰合成革有限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检测室私设排污口,检测室产生的清洗废水可通过雨水沟外排。
福建星泰合成革有限公司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规定。
2015年7月29日,我局依法向福建星泰合成革有限公司司送达了《福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鼎环罚告字〔2015〕8号),明确告知福建星泰合成革有限公司司依法有权要求陈述申辩和听证。福建星泰合成革有限公司收到我局告知书后,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2015年5月20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15年5月20日现场照片;
3.2015年6月16日调查询问笔录;
4.《宁德市环保局关于2015年第一批11个市级挂牌督办环境问题的通知》(宁市环支队[2015]38号);
5.《福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鼎环罚告字〔2015〕8号);
6.2015年7月29日《福鼎市环境保护局送达回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以及《福鼎市环境保护行政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第22点对违反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细化标准,决定对福建星泰合成革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立即拆除检测室私设的排污口;2、罚款人民币贰万元。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福建星泰合成革有限公司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福鼎市工商银行营业部缴纳罚款。
福建星泰合成革有限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行政罚款收据第四联送达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福鼎市恒鼎机车配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恒胜;地址:福鼎市星火工业园区31号;营业执照号码:350982100071163;组织机构代码:31564129-1):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未依法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批环评文件,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未经验收,擅自投入生产。
福鼎市恒鼎机车配件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关于“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2015年6月16日,我局依法向福鼎市恒鼎机车配件有限公司送达了《福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鼎环罚告字〔2015〕9号),明确告知福鼎市恒鼎机车配件有限公司依法有权要求陈述申辩和听证。福鼎市恒鼎机车配件有限公司收到我局告知书后,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2015年4月28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15年4月28日现场照片;
3.2015年4月29日调查询问笔录;
4.《福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鼎环罚告字〔2015〕9号);
5.2015年6月16日《福鼎市环境保护局送达回证》。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关于“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以及《福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自由裁量权(试行)》的规定,决定对福鼎市恒鼎机车配件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生产;2、罚款人民币贰万元。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福鼎市恒鼎机车配件有限公司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福鼎市工商银行营业部缴纳罚款。
福鼎市恒鼎机车配件有限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行政罚款收据第四联送达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福鼎万泰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荫生;地址:福鼎市双岳项目区D-3;营业执照号码:350982100002285;组织机构代码:78903447-7):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投入试生产至今,环境保护设施未通过验收和污水超标排放。
福鼎万泰纸业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关于“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关于“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2015年6月23日,我局依法向福鼎万泰纸业有限公司送达了《福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鼎环罚告字〔2015〕10号),明确告知福鼎万泰纸业有限公司依法有权要求陈述申辩和听证。福鼎万泰纸业有限公司收到我局告知书后,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2015年5月2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15年5月21日现场照片;
3.2015年5月21日调查询问笔录;
4.《福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鼎环罚告字〔2015〕10号);
5.2015年6月23日《福鼎市环境保护局送达回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关于“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关于“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以及《福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自由裁量权(试行)》的规定,决定对福鼎万泰纸业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生产;2、罚款人民币叁万叁仟陆佰伍拾玖元陆角。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福鼎万泰纸业有限公司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福鼎市工商银行营业部缴纳罚款。
福鼎万泰纸业有限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行政罚款收据第四联送达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福鼎市绿园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永荣;地址:福鼎市贯岭镇松洋村池坑自然村后门山;营业执照号码:350982100002880;组织机构代码:66927581-5):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现场检查时公司环保设施存在破损渗漏,未及时修复;公司养猪场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至今未向审批该项目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环保竣工验收。
福鼎市绿园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关于“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2015年8月7日,我局依法向福鼎市绿园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送达了《福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鼎环罚告字〔2015〕11号),明确告知福鼎市绿园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依法有权要求陈述申辩和听证。福鼎市绿园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收到我局告知书后,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2015年5月20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15年5月20日现场照片;
3.2015年5月20日福鼎市绿园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现场勘查示意图;
4.2015年5月21日调查询问笔录;
5.《福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鼎环罚告字〔2015〕11号);
6.2015年8月7日《福鼎市环境保护局送达回证》。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关于“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以及《福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自由裁量权(试行)》的规定,决定对福鼎市绿园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生产;2、罚款人民币贰万元。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福鼎市绿园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福鼎市工商银行营业部缴纳罚款。
福鼎市绿园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行政罚款收据第四联送达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福鼎市恒盛制皂厂(经营者:冯忠育;地址:福鼎市商业冷冻厂内;营业执照号码:350982600121288):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制皂过程中废油脂挥发产生的臭气未采取有效措施,直接通过14米的烟囱向高空排放,对周边环境造成影响。
福鼎市恒盛制皂厂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条关于“向大气排放恶臭气体的排污单位,必须采取措施防止周围居民区受到污染”的规定。
2015年8月14日,我局依法向福鼎市恒盛制皂厂送达了《福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鼎环罚告字〔2015〕13号),明确告知福鼎市恒盛制皂厂依法有权要求陈述申辩。福鼎市恒盛制皂厂收到我局告知书后,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2015年7月15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15年7月15日现场照片;
3.2015年7月15日调查询问笔录;
4.《福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鼎环罚告字〔2015〕13号);
5.2015年8月14日《福鼎市环境保护局送达回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第(一)项关于“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向大气排放粉尘、恶臭气体或者其他含有有毒物质气体的”的规定,以及《福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自由裁量权(试行)》的规定,决定对福鼎市恒盛制皂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福鼎市恒盛制皂厂停止违法行为,于2015年9月30日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臭气污染;2、罚款人民币壹万元。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福鼎市恒盛制皂厂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福鼎市工商银行营业部缴纳罚款。
福鼎市恒盛制皂厂缴纳罚款后,应将行政罚款收据第四联送达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福建省福鼎市中洲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益絮;地址:福鼎市中山南路630号;营业执照号码:350982100035284;组织机构代码:57472577-2):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未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主管部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未经验收,擅自建设并投入生产。2015年6月2日,我局对福建省福鼎市中洲运输有限公司下达《环境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鼎环限改字[2015]28号),责令停止生产,并在2015年8月2日前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主管部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但福建省福鼎市中洲运输有限公司至今仍未改正。
福建省福鼎市中洲运输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关于“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关于“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2015年8月21日,我局依法向福建省福鼎市中洲运输有限公司送达了《福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鼎环罚告字〔2015〕15号),明确告知福建省福鼎市中洲运输有限公司依法有权要求陈述申辩和听证。福建省福鼎市中洲运输有限公司收到我局告知书后,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2015年5月29日和8月3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15年5月29日和8月3日现场照片;
3.2015年6月1日和8月4日调查询问笔录;
4.《福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鼎环罚告字〔2015〕15号);
5.2015年8月25日《福鼎市环境保护局送达回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关于“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关于“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以及《福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自由裁量权(试行)》的规定,决定对福建省福鼎市中洲运输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生产;2、罚款人民币捌万元。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福建省福鼎市中洲运输有限公司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福鼎市工商银行营业部缴纳罚款。
福建省福鼎市中洲运输有限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行政罚款收据第四联送达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福建得利达机械有限公司(地址:福鼎市贯岭镇玉茗路58号;营业执照注册号:350982100050143;组织机构代码:07500966-7;法定代表人:谢锡管):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经调查,福建得利达机械有限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年产25000吨铸造件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有审批权的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项目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擅自在福鼎市贯岭镇玉茗路58号建成并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查示意图和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福建得利达机械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关于“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关于“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鉴于此,我局向福建得利达机械有限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鼎环违改字〔2015〕7号),要求福建得利达机械有限公司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2015年9月8日,我局依法向福建得利达机械有限公司送达了《福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鼎环罚告字〔2015〕16号),明确告知福建得利达机械有限公司依法有权要求陈述申辩和听证。福建得利达机械有限公司收到我局告知书后,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2015年8月12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15年8月12日调查询问笔录;
3.2015年8月12日现场照片;
4.2015年8月12日现场勘查示意图;
5.《福鼎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鼎环违改字〔2015〕7号);
6. 2015年9月7日《福鼎市环境保护局送达回证》;
7.《福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鼎环罚告字〔2015〕16号);
6.2015年9月8日《福鼎市环境保护局送达回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关于“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以及《福鼎市环境保护行政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第5点的细化标准,决定对福建得利达机械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生产;2、罚款人民币伍万元。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福建得利达机械有限公司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福鼎市工商银行营业部缴纳罚款。
福建得利达机械有限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行政罚款收据第四联送达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福鼎市尚纺带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若彬;地址:福鼎市前岐镇柯湾村三斗面;营业执照号码:350982100039259;组织机构代码:58532003-3):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经调查,福鼎市尚纺带业有限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13年5月投入试生产,至今未申请办理环保竣工验收手续;未经环保审批,新建一条鞋底内层生产线并投入使用。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查示意图和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福鼎市尚纺带业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关于“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关于“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鉴于此,我局于2015年8月18日向福鼎市尚纺带业有限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鼎环违改字〔2015〕6号),要求福鼎市尚纺带业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
2015年9月14日,我局依法向福鼎市尚纺带业有限公司送达了《福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鼎环罚告字〔2015〕21号),明确告知福鼎市尚纺带业有限公司依法有权要求陈述申辩和听证。福鼎市尚纺带业有限公司收到我局告知书后,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2015年8月18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15年8月18日调查询问笔录;
3.2015年8月18日现场照片;
4. 《福鼎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鼎环违改字〔2015〕6号);
5. 2015年8月19日《福鼎市环境保护局送达回证》;
6. 《福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鼎环罚告字〔2015〕21号);
7. 2015年9月15日《福鼎市环境保护局送达回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关于“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关于“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以及《福鼎市环境保护行政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第5点的细化标准,决定对福鼎市尚纺带业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生产;2、罚款人民币伍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福鼎市尚纺带业有限公司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福鼎市工商银行营业部缴纳罚款。
福鼎市尚纺带业有限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行政罚款收据第四联送达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福鼎市二联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晓烽;地址:福鼎市前岐镇照兰村;营业执照号码:350982100000087;组织机构代码: 78218224-X):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经调查,福鼎市二联纸业有限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厂区内废纸渣等固体废物露天堆放, 储存场所未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措施,废纸渣产生的污水经雨水沟进入外环境,对环境造成影响;2.燃煤锅炉烟气脱硫设施运行不正常。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福鼎市环境保护监测站监测报告(鼎环保站[2015]第170号)和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福鼎市二联纸业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关于“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关于“前款规定的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其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必须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定。
鉴于此,我局于2015年9月17日向福鼎市二联纸业有限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鼎环违改字〔2015〕10号),要求福鼎市二联纸业有限公司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2015年9月30日,我局依法向福鼎市二联纸业有限公司送达了《福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鼎环罚告字〔2015〕23号),明确告知福鼎市二联纸业有限公司依法有权要求陈述申辩。福鼎市二联纸业有限公司收到我局告知书后,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2015年9月6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15年9月6日调查询问笔录;
3.2015年9月6日现场照片;
4.福鼎市环境保护监测站监测报告(鼎环保站[2015]第170号)
5.《福鼎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鼎环违改字〔2015〕10号);
6. 2015年9月17日《福鼎市环境保护局送达回证》;
7.《福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鼎环罚告字〔2015〕23号);
8. 2015年9月30日《福鼎市环境保护局送达回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关于“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七)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关于“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本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排污单位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的规定,以及《福鼎市环境保护行政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第42点和第29点的细化标准,决定对福鼎市二联纸业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福鼎市二联纸业有限公司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福鼎市工商银行营业部缴纳罚款。
福鼎市二联纸业有限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行政罚款收据第四联送达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廖宝树(公民身份号码: 35222419680515501X;地址:福建省福鼎市叠石乡竹阳村八斗坵1号):你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经调查,你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未依法向有审批权的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也未配套建设相应的污染物防治设施,擅自在山前铁塘里工业园区从事水性底涂胶水加工生产。执法人员在你厂区内雨水沟发现气味刺鼻的白色污水,经检测,雨水沟内污水的COD浓度为12100mg/L、SS浓度为412 mg/L、苯浓度为0.0015 mg/L、甲苯浓度为64 mg/L、对-二甲苯浓度为273 mg/L、间-二甲苯浓度为1286 mg/L、邻-二甲苯浓度为103312 mg/L,分别超过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8978-1996 表4所规定一级排放标准。
廖宝树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关于“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关于“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
鉴于此,我局于2015年9月21日依法向廖宝树送达了《福鼎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鼎环违改字[2015] 12号),责令廖宝树立即停止生产。
2015年9月30日,我局依法向廖宝树送达了《福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鼎环罚告字〔2015〕25号),明确告知廖宝树依法有权要求陈述申辩和听证。廖宝树收到我局告知书后,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廖宝树身份证复印件;
2.2015年9月10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3.2015年9月10日现场照片;
4.2015年9月10日调查询问笔录;
5.《福鼎市环境保护监测站监测报告》(鼎环保站[2015]第174号);
6.《福鼎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鼎环违改字[2015]12号);
7.2015年9月21日《福鼎市环境保护局送达回证》;
8.《福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鼎环罚告字[2015]25号);
9.2015年9月30日《福鼎市环境保护局送达回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关于“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关于“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以及《福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自由裁量权(试行)》第5点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生产;2、罚款人民币陆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福鼎市工商银行营业部缴纳罚款。
在缴纳罚款后,你应将行政罚款收据第四联送达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德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福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福鼎市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福鼎市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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