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鼎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非法经营案件。被告人杨某,2010年8月至2011年9月间,在未依法取得成品油经营资质的情况下,擅自使用饵料船,以人民币299.7万元的价格先后购买约385吨柴油,后再行转卖他人用于海上渔排养殖,从中非法获利。2011年9月14日侦查机关查获该渔船,并缴获柴油2.99吨。
据法院工作人员介绍,考虑到被告人杨某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以及其家庭曾因台风遭受严重损失,且其腿部有残疾无法进行重体力劳动,其妻常年患病,以渔排为家,经营柴油一定程度上是受生产、生活条件所限。综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并参考所在社区意见,福鼎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据悉,判决后,杨某后悔不已。“我就是个法盲,要是有人告诉我非法买卖柴油是犯罪,我再怎么生活困难也不会做这买卖!”杨某说道。
据了解,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明确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记者 周光银 通讯员 邓丽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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